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浏览次数: 信息来源: 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:2023-11-14 11:25 字号:

一、起草初稿。按照省审计厅《省直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办法(试行)》要求,2023年9月11日结合我市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,起草了《市直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评价办法(试行)》初稿。

二、征求意见。2023年9月15日,市审计局通过公文系统征求部分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、市属高校、市属企业对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,根据反馈意见建议,做了相应修改完善。(此《办法》主要是规范各单位、人民团体开展内部审计工作,无需对公众进行意见征集)

三、专家论证、风险评估。根据国务院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》和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8〕37号)的相关规定,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(如专业性、技术性比较强的,应当组织专家论证;可能对社会稳定、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,应当组织风险评估)应当履行风险评估、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。因《市直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办法(试行)》不涉及上述内容,故无需履行风险评估、专家论证程序。

四、合法性审查。2023年11月13日,通过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、市审计局综合法规科(办公室)合法性审查。

五、《办法》印发。2023年11月13日,通过业务会审议,以审计局文件形式印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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